半岛网3月22日讯近日,半岛网记者接到潍坊市民牟先生反映,称他去年买的潍坊市潍城区上城国际A区89号楼140多平的房子,近日到现场时,却发现预售时主推的6.7米阳台大窗中间加了一堵60厘米左右的转垛,变成了两个3米多的小窗,让他难以接受。
市民:阳台大窗变两小窗,宣传和实际不符
“当时他们预售时主推的就是阳台大窗,我当天就付定金购买了,说白了我是因为窗子才买的房子。”牟先生告诉记者,他目前就在上城国际A区居住,阳台窗子为3.7米左右,想着换个有大窗子的房子,没想到却遇到这样的情况。
“这墙并非承重墙,不知道为什么多此一举。”牟先生赶紧找销售人员反映,对方却称已离职,随后,他联系到上城国际售楼处,但对方含糊其辞,态度非常不积极。
上城国际:宣传和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针对此事,3月20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上城国际售楼处。
相关负责人官洪福回复记者称,购房合同里面附带的户型结构图上阳台中间就有隔开,而且合同上有客户的签字和手印。此外,合同中明确写到“与本项目有关的宣传材料、口头承诺等除非被明确写入合同,否则对双方无合同约束力,对出卖人在相关广告及其他表述与买受人认知情况不一致的,以本签订合同的内容及本协议为准。”
对此,市民牟先生并不认可。“当时预售时主推的就是大窗,宣传材料上140多平的房子示意图窗户中间并没有隔开,后来签合同的时候有确认过这个地方,销售人员告诉他阳台为大窗,这只是个最初的图纸,实际施工按预售时介绍为准。”
上图为预售时的宣传材料,140多平三室两厅房子阳台大窗无隔开
律师:售楼广告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李玉林律师。
李玉林称,根据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司法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售楼广告、宣传资料中作出的预售商品房的设施、结构、绿化等的说明和承诺,关系到购房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房的价值判断,决定是否认可价格、交纳定金、订立合同购买商品房等后续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李玉林表示,若市民反映情况属实,则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受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半岛网记者将持续关注此事。